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

債權人 艾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TOLENTINOJOHNMARTELLALCORIZA(提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內政部移民署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地址設於台中市后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