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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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
債權人 艾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TOLENTINOJOHNMARTELLALCORIZA(提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內政部移民署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地址設於台中市后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