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8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麗琴┌────────────────────────────────────────────────────────┐│附表:94年度除字第3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明│台北銀行中崙分行│93年5月25日│16,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