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競業禁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曄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3年訴字第77號競業禁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玖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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