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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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關農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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