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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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 張澤慧 即 張培坤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父親張培坤(民國105年10月3日歿)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計728股,發覺遺失,已向股務代理人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6年12月14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於106年12月25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眾聲日報,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業經本院於106年12月14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6年12月25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7年6月4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上開過程及聲請人提出之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函、繼承系統表、戶口名簿、印鑑證明、股票分配協議書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2-NX-0000000-0│股票│1│50│├──┼────────────┼─────────┼──┼──┼──┤│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3-NX-0000000-0│股票│1│52│├──┼────────────┼─────────┼──┼──┼──┤│0003│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4-NX-0000000-0│股票│1│55│├──┼────────────┼─────────┼──┼──┼──┤│0004│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4-NX-0000000-0│股票│1│55│├──┼────────────┼─────────┼──┼──┼──┤│0005│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5-NX-0000000-0│股票│1│103│├──┼────────────┼─────────┼──┼──┼──┤│0006│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5-NX-0000000-0│股票│1│30│├──┼────────────┼─────────┼──┼──┼──┤│0007│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5-NX-0000000-0│股票│1│60│├──┼────────────┼─────────┼──┼──┼──┤│0008│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6-NX-0000000-0│股票│1│295│├──┼────────────┼─────────┼──┼──┼──┤│0009│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6-NX-0000000-0│股票│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