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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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聲請人 王展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彭建源 殺人案件(本院一0三年台上字第三0六二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彭建源殺人案件之選任辯護人,為瞭解伊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內容,於論理上是否有諸多不足,冀求未來能強化國際公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之相關專業知識,及提供被告未來聲請非常上訴之法律意見,暨另有與其他專業團體(司改會、廢死聯盟)進行經驗交流及學術研究之考量,為此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惟按: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聲請意旨以:為瞭解其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內容,於論理上是否有諸多不足,冀求未來能強化國際公法、兩公約之相關專業知識,及與其他專業團體進行經驗交流及學術研究之考量,均與本案無關,自與「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不符。至聲請意旨另以:提供被告未來聲請非常上訴之法律意見云云。然非常上訴,係以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為限,始得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本院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自明,是就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並非被告所得任意聲請。聲請人並未釋明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而得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以及該事由與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辯論期日錄音光碟間之關連性,其泛言要提供被告未來聲請非常上訴之法律意見云云,亦難謂與上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相符。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孫增同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七日
G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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