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陳黎玉好 原告 楊慶輝 原告 呂秀娥 原告 黃建銘 即 許雅芳 即 許美鸞 之繼承人原告 黃建榮 即許雅芳即許美鸞之繼承人原告 黃怡嘉 即許雅芳即許美鸞之繼承人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古媋糴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陸萬零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