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 葉素娟 代理人 張佩君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芳婉菁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所附更生方案,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件之更生方案中,「四、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編號14「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件裁定後具狀表示,裁定所附更生方案中,關於「四、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編號14「債權人」中,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誤植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核確係誤載,爰依聲請及職權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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