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文化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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