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倉昭
號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2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