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 江瑞華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420元(依聲請人 陳報 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0+1)×34×10=4,42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以及為何積欠債務,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
三、台端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台新銀行成立協商,請提出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聲請人承租之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一間套房)?請說明租屋之必要性,及為何非居住於聲請人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里○○○路○○○巷○○號2樓建物房屋?又為何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填寫之住所資料為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此外,請一併說明除聲請人外尚與何人同住?
五、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新北市○○區○○里○○○路○○○巷○○號2樓建物房屋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上開房地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非指房屋課稅現值)或鑑價報告。(如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地之鑑價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等)。另據聲請人陳報及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一部異動日期民國88年11月16日之車輛(大發,000-0000,1295cc),請聲請人提出該部車輛之車籍證明文件(如行照等)及說明該車輛現值為何?
六、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之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目前工作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每月工作收入外,有無領取其他各項政府補助?若有,亦請提出相關證明。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房租及水電費支出9,500元、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600元、電話費1,500元、健保費及國民年金2,125元、日常生活雜支1,000元、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支出6,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其就學狀況如何?是否已有工作而有自足能力?如仍在學,每學期學費如何?請一併提出在學證明、學費繳納單據,及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另該名子女之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離婚時有無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得對前配偶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及詳細計算方式暨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同時向本院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聲
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陳稱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本院,並據提出本院102年3月28日新北院清102司執月字第22011號函為證。然聲請人於聲請保全處分狀中陳稱:「希請鈞院停止對債務人薪資之強制執行。」,則聲請人欲聲請保全處分之對象標的為何?聲請人是否仍有其他強制執行案件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聲請人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陳報繫屬法院、案號,並歷次所有提出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一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