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 陳佳惠 被告 曾穎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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