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瑋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瑋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瑋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6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681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