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富元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富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富元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