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富元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富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富元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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