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依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貳點零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依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在我國為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告查禁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於不詳時、地,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2.34公克),自斯時起而非法持有之。嗣其於民國110年5月2日上午7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里○○○00○00號前時,不慎自撞路樹,經警獲報到場,在其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置物箱內查扣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814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2.108公克,檢驗後淨重2.094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1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包(檢驗後淨重2.09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5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相卷第93頁)存卷可參,顯見上開扣案白色結晶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直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係供裝甲基安非他命且供防潮之用,與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分離,亦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故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自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