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八八號
聲請人友聯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全國不動產仲介經紀│玉山商業銀行敦南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貳拾伍萬元│NG0八0八五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行│││九││││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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