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張雅淇陳雲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於聲請狀固列載 朱鏡儒 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若確有委任之實,請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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