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2號原告 吳昌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惠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