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 邱東源 被告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元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8,815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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