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婚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44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起訴狀、開庭通知書正本及送達證書等文件之越南文翻譯本各參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5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項亦有明文。準此,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提起確認與被告甲○○○間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而被告為越南國人,有戶籍謄本、兩造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23頁、第89頁至98頁),復被告於民國94年8月24日出境後迄未入境,有被告之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為憑(參本院卷第81頁),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應提出被告所屬國籍即越南國通用語文作成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等譯本送交本院,俾本院囑託法務部送達被告,以利被告應訴。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