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解任暨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 邱政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7日經法院選派就任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105年2月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4月30日、同年6月4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同年11月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
106年4月30日、同年5月5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惟因該公司與債務人 方壬癸 與其他股東間仍有訴訟尚未完結及須進行稅務申報,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