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 律師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
480號裁定可參)。查原告以民事追加起訴暨準備書一狀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周然珠 如附表所示遺產,其價額依該書狀所載,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177,242元。而依原告上開書狀主張,周然珠死亡後,繼承人所支出之喪葬、法事、祭祀、民間習俗及處理遺產等必要費用共計1,052,063元;又原告為周然珠之配偶,已另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7,174,628元,現由本院以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審理中。基此,於扣除上開喪葬必要費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金額後,以其應繼分比例1/4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987,638元【計算式:(16,177,242-1,052,063-7,174,628)×1/4=1,987,6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7,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曾千庭┌────────────────────────────┐│附表:│├─┬──┬───────────────────────┤│編│種類│遺產內容││號│││├─┼──┼───────────────────────┤│1│土地│高雄市○○區○○段○○○○號(面積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2│土地│高雄市○○區○○段○○○○號(面積2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3│土地│高雄市○○區○○段○○○○號(面積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4│土地│高雄市○○區○○段○○○○號(面積5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5│土地│高雄市○○區○○段○○○○號(面積3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6│土地│高雄市○○區○○段○○○○號(面積1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7│土地│高雄市○○區○○段○○號(面積4,861.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2280)│├─┼──┼───────────────────────┤│8│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面積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9│土地│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面積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100)│├─┼──┼───────────────────────┤│10│建物│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11│建物│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巷○弄○號5樓)│├─┼──┼───────────────────────┤│12│建物│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5/2280,││││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弄○號5樓之共││││有部分)│├─┼──┼───────────────────────┤│13│建物│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巷○○弄○號││││)│├─┼──┼───────────────────────┤│14│存款│聯邦銀行三民分行活期存款3,943元│├─┼──┼───────────────────────┤│15│存款│聯邦銀行三民分行定期存款1,200,000元│├─┼──┼───────────────────────┤│16│存款│台灣銀行高雄分行活期存款931元│├─┼──┼───────────────────────┤│17│存款│台灣銀行高雄分行優惠存款56,000元│├─┼──┼───────────────────────┤│18│存款│台灣銀行大昌分行活期存款606,574元│├─┼──┼───────────────────────┤│19│存款│台灣銀行大昌分行定期存款200,000元│├─┼──┼───────────────────────┤│20│存款│新興郵局存款426,836元│├─┼──┼───────────────────────┤│21│存款│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收支組)存款200,000元│├─┼──┼───────────────────────┤│22│投資│高雄市國際儲蓄互助會股金90,000元│├─┼──┼───────────────────────┤│23│其他│保管箱內之金飾、紀念品212,9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