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告甲○○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8,053元(即被告陳報之本件強制執行經扣薪後之債權本金餘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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