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告乙○○被告丙○○
戊○○甲○○○
弄4號丁○○己○○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6,3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街○○○號及156號2樓、3樓、4樓、
5樓、6樓、7樓之建物課稅現值823,700元+597,000元+597,000元+597,000元+597,000元+596,000元+1,288,600元=5,09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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