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17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債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隆順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妙妙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6年度催字第1178號│├─┬───────────────┬────────────┬─────┬───┬────┬───────┤│編│發行公司│債票號碼│債票名稱│張數│面額│附帶本息票││號│││││││├─┼───────────────┼────────────┼─────┼───┼────┼───────┤│00│陽信商業銀行│自K9101AB01156號│次順位債券│參│100000元│附第5次至第10││1││至K9101AB01158號││││次18張│││││││││││││││││├─┼───────────────┼────────────┼─────┼───┼────┼───────┤│00│陽信商業銀行│自KB0000000號│次順位債券│拾│100000元│附第5次至第10││2││至KB0000000號││││次60張│││││││││││││││││├─┴───────────────┴────────────┴─────┴───┴────┴───────┤│合計面額: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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