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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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309號聲請人 洪連興 相對人 謝崇德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430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0年11月24日│100,000元│未載│100年11月25日│TH314106││├──┼───────────┼─────────┼───────────┼───────────┼────────┼──┤│002│101年5月1日│100,000元│未載│101年5月2日│TH375352││├──┼───────────┼─────────┼───────────┼───────────┼────────┼──┤│003│101年5月31日│90,000元│未載│101年6月1日│TH0000000││├──┼───────────┼─────────┼───────────┼───────────┼────────┼──┤│004│101年9月6日│100,000元│未載│101年9月7日│CH589650││├──┼───────────┼─────────┼───────────┼───────────┼────────┼──┤│005│101年9月17日│100,000元│未載│101年9月18日│TH375368││├──┼───────────┼─────────┼───────────┼───────────┼────────┼──┤│006│101年10月5日│200,000元│未載│101年10月6日│TH314112││├──┼───────────┼─────────┼───────────┼───────────┼────────┼──┤│007│101年10月31日│50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日│TH375370││├──┼───────────┼─────────┼───────────┼───────────┼────────┼──┤│008│101年11月30日│5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1日│TH375371││├──┼───────────┼─────────┼───────────┼───────────┼────────┼──┤│009│101年12月20日│200,000元│未載│101年12月21日│CH272647││├──┼───────────┼─────────┼───────────┼───────────┼────────┼──┤│010│102年1月3日│670,000元│未載│102年1月4日│TH375372││└──┴───────────┴─────────┴───────────┴───────────┴────────┴──┘中華民國102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