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7號原告 黃右銘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林宜儒 律師 劉建畿 律師被告 趙欽中
趙欽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2月2日下午5時宣判,因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且無繳納意願,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