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28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原名:張佳
一、債務人甲○○(原名:張 佳萍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元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甲○○邀同 張靜 茹為保證人於民國95年5月26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3萬元,(按200萬元、123萬元分別計息),到期日為115年5月26日,利息分別按年息
2.14%、2.15%計算【嗣後隨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20年,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第4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書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928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即張│98年4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14%│││123000│佳萍,張靜│起│││││0元│茹││││├──┼───┼─────┼──────┼──────┼───────┤│2│新臺幣│甲○○即張│98年5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125%│││200000│佳萍,張靜│起│││││0元│茹││││└──┴───┴─────┴──────┴──────┴───────┘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即張│98年5月27日│至清償日止其│年息│││123000│佳萍,張靜│起│逾期在六個月││││0元│茹││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即張│98年6月27日│至清償日止其│年息│││200000│佳萍,張靜│起│逾期在六個月││││0元│茹││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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