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誠泰銀行南京東路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萬元│MC0四七五一六││││公司 黃葉美 │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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