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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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訴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
被 告 甲○
號
丙○○
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3日上10午40時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