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3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3,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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