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甲○○
            之1
相 對 人 福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明定。又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審查表1份附
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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