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91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惠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惠蓉 等因106年度訴字第1691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7萬0160元(計算式: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簡瑞榮總財產價值為7億0441萬9209元×派下權比例1/120=587萬
0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