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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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7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豐茂生技有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武典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福氣塘海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福氣塘海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積欠其貨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釋明,經本院限期命聲請人提出,該通知已於民國110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是聲請人既未釋明其請求,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