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 胡梅妹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具狀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胡梅妹破產,僅繳納部分聲請費即新臺幣500元,且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復未敘明債務人究竟有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但不能清償包括聲請人在內之多數債權人債務之事實,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郭淑君附表:
一、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提出相對人胡梅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或足供本院調查之佐證。
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及各該債之關係的他方當事人。
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信託、交易市值證明或足供本院調查之佐證。
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信託、交易市值證明或足供本院調查之佐證。
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或足供本院調查之佐證。
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或足供本院調查之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