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相對人 胡梅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李天送 為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和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原有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辭任,並由該公司董事會依法推選董事李天送擔任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有中華公司第五屆第十次董事會議記錄、經濟部函文、中華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4頁)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是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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