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交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交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仁豪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事實部分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本案公共危險案件原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速偵字第25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命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新臺幣5萬5千元予國庫,緩起訴期間1年,自民國107年6月8日至108年6月7日止,緩起訴應履行事項之履行期間為107年6月8日起至107年12月7日止。然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速偵字第3601號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緩起訴處分因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0月23日以
107年度撤緩字第63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撤緩字第63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07年度速偵字第2501號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被告確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仍貿然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且為警攔檢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等情,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水電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速偵字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上訴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偵字第259號
被告張仁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因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發生法定撤銷事由,經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仁豪自民國107年5月21日下午5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
8時40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之某工地內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晚間8時45分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同日晚間10時39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2段與新光路口前,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仁豪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檢察官廖榮寬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葉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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