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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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佳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佳賢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47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子菸油共18瓶,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
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477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5351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7年5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菸油共18瓶,經檢驗皆檢出Nicotine成分,倘使用於人體,則皆應以藥品列管等節,有扣案物照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8月2日FDA研字第1050027926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係被告未經許可輸入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在卷,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照片、派送資料為憑,是扣案之電子菸油共18瓶核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附表:
┌──┬─────────────────────┬─────┬───┐│編號│品名│外觀│數量│││││(瓶)│├──┼─────────────────────┼─────┼───┤│1│CLOUDJOOSEPremiumE-Liquid(WATERMELON)│無色透明液│3瓶│││3MG│││├──┼─────────────────────┼─────┼───┤│2│SteepPopDeezCARAMELPOPCORNFLAVOREDE-L│無色透明液│6瓶│││IQUID3MG│││├──┼─────────────────────┼─────┼───┤│3│FROZENSERIES(CRISP)6MG│淺褐色液│3瓶│├──┼─────────────────────┼─────┼───┤│4│MOBLIQUID(BLITZSTEIN)0.3%│淡黃色液│6瓶│├──┴─────────────────────┴─────┼───┤│合計│18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