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18號聲請人 徐鴻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6月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1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1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普通股│1│250│├──┼────────────┼────────┼───┼──┼──┤│001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普通股│1│430│├──┼────────────┼────────┼───┼──┼──┤│001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普通股│1│66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