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沈郁智被告陳光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柒零貳肆公克)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1月2日15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查獲被告陳光義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捲菸1支(驗餘淨重0.702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024公克),該案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捲菸1支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28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香菸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7024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7024公克),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2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283號鑑驗書1份等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6號卷第90頁至反面、109年度毒偵字第890號卷第16頁、109年度訴字第591號卷第33頁、第53頁),堪認該等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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