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99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江聰龍 債務人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債務人董麗敏債務人 劉文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叁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㈨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㈩新臺幣(下同)壹佰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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