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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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田玉芬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