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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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㈠、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款帳戶含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自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㈡、列表陳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名下「股票」、「基金」、「保險」明細。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強制保險」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如「無」者,須註明「無」】
㈢、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典當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㈣、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係其自行評估之數據,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
⒈請釋明聲請人現從事何職業?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須載明工作項目、職稱、每月薪資)。
⒉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陳,聲請人有二筆房屋
賣場所得,請釋明此二筆所得之來源為何?並提出此二筆所得之相關證明。
⒊請提出聲請人自95年起迄今所有任職單位、在職期間所領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㈥、請釋明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失業補助金?或其他津貼補助?
㈦、假如開始更生,更生清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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