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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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35號上訴人 蔡秋美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複代理人 許洋頊 律師被上訴人 塗英志 訴訟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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