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34號原告董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田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被告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預納新臺幣捌萬捌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就被告主張原告所交付之貨品是否有瑕疵尚有爭議而有鑑定之必要,爰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命被告繳納鑑定費用後,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進行鑑定,惟被告遲未向該中心繳納鑑定費用,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被告與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鑑定單位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88,000元,如被告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本院將依法通知原告墊支,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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