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乙○○
彭祝枝 被上訴人億全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甲○○
丁○○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判決被上訴人戊○○、丙○○、丁○○無罪,被上訴人甲○○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乃上訴人乙○○、彭祝枝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