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廿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