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署檢察官被告賴丁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審理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賴丁源之公共危險案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8
5條之4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於民國
107年5月7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擬具釋憲聲請書,於同年月21日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8年5月31日,對上開規定作成釋字第777號解釋,原據以停止審理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審理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吟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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