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 劉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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