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余黃素琴 被告 賴永松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嘉交簡字第3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羅紫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懿庭